商品交换的产生条件是把人彼此当作外人,它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斩断了血缘亲情关系,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商品交换中,各人均以追求私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礼教笼统抽象、因人而异,良心自律不足以成为保障实现人们权利义务的信条,而只能依赖于明确的、肯定的、大家公认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了,这样,人们由主要依靠基于血缘亲情关系而形成的道德礼教转变为主要依靠由于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法律规则。
甚至广泛限制这一概念是否已经定型还很难讲,至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没有在判词中予以说明。但是就某一函数本身而言,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使用的表述是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按照通常含义,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以语言、文字作为载体,更多强调了思想与观点的充分传播和交换。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国旗案中没有采纳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和与言论内容无关的限制的区分,而采用了所谓有限限制和广泛限制的区分,并且以《国旗条例》只是限制了一种表达方式为由,将其认定为有限限制。[17]前引[3],p. 405. [18]前引[2]。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出台了保护美国国旗和州旗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只是宽泛地表示,表达自由的含义应当包括发表不受多数欢迎的意见的权利,以及批评政府机构、政府官员和公共政策的权利,并没有特别针对政府的言论立场进行限制。
在焚烧国旗案中,德州政府被要求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法院也对其提出的理由以更苛刻的态度进行审视,这就是推定违宪的效果。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初步成型的表达自由之法理 在判例法国家,法理(jurisprudence)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常用的术语,不完全等同于法的一般理论,而是较为宽泛的、为法官说理论证所用的一系列理论与规则的集合。这个指示标准就是,在总体上要看该学术成果是否增加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学科、主题的知识和思想的总量,即在知识数量上有明显增加,在知识质量上有显著的思想与理论层次的提升,这种知识和思想总量的增加,也就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有效地创造并充分地论证了以前不存在的新思想、新观念,以及这些新思想、新观念对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和理论的影响,对公众行为和公权力主体行为的影响。
然而,近年来,一些法学学者却在法学学术研究的认知和行动上表现出一种相反的倾向,即他们强调法学研究的法学的专业性与职业性的特殊意义,要求建立、加固、拓深法学的专业性栅栏,也就是认为法学研究是职业法学学者的本分,非法学的学者作为外行不能也不应该进入法学这个学术领域,进而,不少中国的法学学者特别强调应该高度重视在法学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法学学术研究成果,并要求区别对待在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和在非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即非法学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专业学术期刊和综合性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学术共同体以学术事业和学术发展为纽带连接学者、集合学者,其特征是自发性和开放性。事实上,文科的学术研究与政治是紧密关联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一定的政治环境。[6]在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相应的关键词都可以找出相关的众多评论。
但当学术研究与包括学者在内相关主体的众多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乃至更多的利益发生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之后,学术失范、学风不正、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腐败现象不断滋长蔓延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已经极大地消极影响着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整个学术研究,正在严重阻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与进步。而所谓形式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内含知识的外部特征的评价,它既包含同行的定性评价,也包含定量评价,但最终的评价可用数字、数据反映,包括发表论著数、被引用数、被摘量、获奖数、发表字数、获专利数、发表成果的级别、院士和教授人数等。
[5]尽管类似探讨在近年来逐渐成为有关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研究思考的热点和重点,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自身学术评价的共识性的制度架构,因此还需要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们不断地贡献自己的智慧。因此,学术共同体是开放的,不存在排斥其他学者和学术垄断等问题,也不存在学术发展之外的利益。并判断说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很多学术研究成果基本上处于第五个层次逻辑关系的重组,即别人是那样叙述的,你换了一种叙述方式,他认为最难的是解释原则的创新即拉卡托斯所说的‘理论硬核的改变,他同时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理应以解释原则的创新为最高学术标准,如果我们没有这样一种自觉的标准意识,没有这种自觉定位,我想,我们很难做高水平和高质量的文科研究。[24] 本文仅仅只是对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的初步探究,远非对于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框架这个更为宏观与整体的问题的深度研究。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虽然大体上都认识到了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理论与方法对法学学术研究具有极大的借鉴和推动作用,因而也在自己的法学学术研究中自觉地选择、获取和使用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资源,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品质,也提升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水平与质量。笔者坚决主张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评价基准应该将法学如何利用其他学科[主要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理论与方法等资源,作为重要的评判要素。这些行为无疑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由此可见,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成果的水平与质量,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且也应该是存在客观的共识性评价标准的,并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并非像抹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俗话所说的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会抄不会抄。
总之,学术研究的后来者从事某个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理应体现出其研究工作与前辈学者的研究工作在思想和理论上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思想的传承性,也就是要表明其研究工作是有根的,是站在巨人的肩上的,也由此而表明作为后来者与后辈学者在学术研究工作及其成果中对相关研究主题在思想、理论与方法上对先行者和前辈学者的学术研究工作的推进与拓展。当代中国学术评价,需要一套更科学、更系统的中国标准,[3]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基本共识。
所以,从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研究、提升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水平与层次考虑,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应该将具体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在法学学科内部即法学理论界的对话能力、与法律实务界的对话能力、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对话能力、与世界法学的对话能力,作为其重要的评判基准要素。[15]叶继元:《概念创新是构建合理学术评价体系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20日,第17版。
笔者同意顾海兵的意见:科学无国界,更无省界、市界、县界、单位边界、部门边界,优秀的科研成果必须经受全社会的检验,至少要接受全球中文界的检验,有些还必须接受外文界的检验。学术界对学术评价形成自觉并有意识地提出和关注学术评价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只有在学术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才有可能。而真正的学术共同体则是按学术领域自然形成的学者群体,是通过学术内部的学术生产机制[如学术争鸣、学术交锋、学术讨论]而形成的共同体。其典型特征是封闭性和利益性,即以单位的利益而不是学术的发展作为纽带来连接学者,集合学者,排斥正常的学术竞争,形成学术利益的垄断。[13]陈香等:《无限创新正在成为中国学术界的噩梦》,《中华读书报》2006年12月13日,第1版。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历来都将自己的学术使命视为特别神圣,因而也都特别认同北宋理学家张载所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基于此,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学术界对于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规则与制度的缺乏给予清醒认识,对于现有学术评价规则与制度的缺陷予以批评与反思,十分必要。再次可以考虑排除自引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的引证量和下载量。
正因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界整体上学术规范意识淡薄,各个学科领域学术失范导致的学风不正、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现象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地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科学研究与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它既依赖于学术共同体的评价,又有独立性,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在人文学科领域,其效用则常表现为精神产品及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风气、舆论等产生的作用。2007年年初,笔者在获得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五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颁奖典礼暨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中曾经指出:在我看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五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也的确是某一个领域的‘家。
[20]参见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正如有学者所言:科学的学术评价规则必须是时间与空间形成双重制约,而从时间上看,任何虚假的夸大的不真实的学术评价都不可能经得起时间的无情考验。它既强调用一段时间、有限的实践、已有的历史事实来评价,更注重长时间、更多实践和事实的评价。然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在学术资源的利用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相互矛盾的认知和行为。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走向世界,不利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良好的学术形象的确立,也有害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本身的发展与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和相当大的程度上,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较大程度上是以政治宣传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法律等现实政治政策,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学术性、科学性和思想性内涵的挖掘非常有限。
当代中国法学学术领域的情况与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学术研究的生态环境较为相似。笔者相信,无论是确立微观层面的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还是建立整体而宏观层面的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框架,都需要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经过长期的研讨和努力,法学学者和法律实务专家应各自贡献自己的智慧,以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在积聚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集体大智慧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科学合理的共识性标准。
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学术评价的混乱,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潜滋暗长,学风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特别是学术浮躁导致的学术浮夸现象,使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出现了忽视真正学术问题而完全迎合现实的所谓社会需求的褊狭功利主义取向,导致了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某些荒谬而不合逻辑的现象,比如立法万能论的思想与实践。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必须首先明了其问题意识所甄别出来的问题的性质或者属性,即是属于思想层面的理论性的共性问题,还是属于操作层面的实践性的共性问题,或者是属于具体现象层面的对策性的个别性问题,法学研究领域不同层次与性质的问题应该具有彼此有别的判断其解决方案学术水平和学术质量的依据和标准。
【注释】 [1]2014年7月12日上午10∶50,笔者在中国知网即CNKI[http://www.cnki.net]上通过高级检索[检索条件选择篇名,主题词为学术评价,发表时间自1980年1月1日以来],发现有540条结果[包括硕士博士论文、会议论文、期刊论文、消息等类别],但只有在2000年以后该主题的条目才明显增多[1980年1条,1989年、1990年、1997年各1条,1998年3条,1999年1条。也就是说,关注真正的‘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始终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重中之重,恰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学术的自我主张意味着自觉地意识到它所采取的思想形式植根于当今中国的历史性实践之中,意味着这种思想的开展力图深入地捕捉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并将自己的对象领域具体化为真正的‘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邓正来为主要发起人的有关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的讨论以及后来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在实质上也是与学术评价问题相关的思考。但在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界,如今大家耳熟能详且念念不忘的一个口号式的命题就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目的和检验其研究成果的标准就是创新,就像有学者所说的创新是人文社会科学的职责,并进而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可以分为4个方面:一是观点创新,即是否提出新概念、新见解、新理论、新主张。
[23]张应强:《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学术评价环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10]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还必须高度重视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和社会的相关领域的历史与现实实践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以作为中国相关领域现实社会实践的思想、理论与实践的借鉴。
但是学术又应保持学术之为学术的相对自主性,保持学术对现实的政治立场和文化价值的批判性。而近的例证有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的著作、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的著作,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各个学科几乎没有不将其作为本学科学术研究的重要思想、理论与方法论学术资源的。
[7]可在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相应的关键词搜索相关争论的具体情况。这也成为20世纪90年代初邓正来等学者率先发起有关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的讨论和后来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运动[19]的重要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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